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积极开展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活动,根据中央、省委、市委相关文件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川办发〔2015〕89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市级示范场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示的原则,每年组织评定一次。市级示范场评定不干预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市级示范场申报采取家庭农场自主申报、乡镇审查推荐、市级审核命名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年组织评定一次。
第五条 市级示范场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做到可进可出。
第二章 申报及评定
第六条 市级示范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资质。家庭农场固定务农人员不少于2人,经工商登记注册。
(二)有设施。有相应的场房场地、生产设施装备、办公设备、家庭农场标牌。具备必要的农业机械,粮油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
(三)有规模。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至少在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流转期限内不得转包;经营规模与家庭成员为主的劳动力相适应。市级示范场具体产业的规模标准如下:
(四)有核算。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记录完整。
(五)有效益。生产经营管理方式先进,经济效益显著,农场收益占家庭收入的80%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带动周边农户增收成效明显。
(六)有品牌。对主要农产品有注册商标,或者取得无公害、绿色和有机认证的予以优先评定。
(七)有制度。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实行标准化生产,生产过程、销售过程有详细记录,质量可追溯。
第七条 评定市级示范场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每年6月15日前由具备条件的家庭农场自主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报《绵竹市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申请表》,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上报有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对家庭农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审核通过后报绵竹市农业农村局,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三)评审。绵竹市农业农村局按照评定标准,组织评审小组对乡镇推荐的家庭农场申报材料审核,提出综合评定意见。
(四)公示。经评审小组组评定的市级示范场,在“画境绵竹”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由绵竹市农业农村局发文评定名单,授予“绵竹市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申报评定市级示范场须按以下顺序提交材料:
(一)镇(街道)的正式推荐文件
(二)绵竹市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申报表(须加盖印章);
(三)工商登记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家庭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土地流转合同及经营规模相关证明材料;
(六)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七)生产经营情况介绍;
(八)主要农产品注册商标或者取得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九)相关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十)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所有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镇(街道)和绵竹市农业农村局各保留一份。
第三章 监 测
第九条 建立市级示范场动态监测制度,对评定为市级示范场的家庭农场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国家扶持政策提供依据。
第十条 市级示范场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
第十一条 监测评价的具体程序:
(一)上报监测资料。市级示范场在监测年份的6月30日前,将《绵竹市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发展情况监测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二)乡镇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对家庭农场上报的《绵竹市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动态监测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初审后报绵竹市农业农村局,并附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
(三)市级审核评价。绵竹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监测评价小组根据监测资料对市级示范场的运行情况进行审核,提出监测是否合格的综合评定意见。
(四)监测意见反馈。对被市监测评价小组认定为监测不合格的,应及时向有关家庭农场反馈监测意见,并说明认定监测不合格的理由和依据,有关家庭农场收到反馈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可向市监测评价小组提出理由申请重新评价。
(三)监测结果公布。监测意见反馈无异议后,对监测合格的市级示范场以绵竹市农业农村局正式文件进行确认,并在“画境绵竹”公布。
第十二条 监测不合格或者拒绝接受监测不按规定报送监测资料的,取消市级示范场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家庭农场在市级示范场申报及监测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经评定的市级示范场取消其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或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发生较大的农产品生产安全、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其他不符合市级示范场条件的。
第十四条 将市级示范场评定情况纳入家庭农场专项资金分配因素,对市级示范场加大扶持力度。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绵竹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2
绵竹市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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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名称 |
家庭农场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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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地址 |
农场主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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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时间 |
农场主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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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部门 |
农场主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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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号码 |
农场主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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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类型 |
注册资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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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面积(亩)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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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年限 |
主营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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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总收入(万元) |
种植规模(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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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总支出(万元) |
养殖规模(头/只/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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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净利润(万元) |
家庭成员(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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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人均收入 |
常年雇工人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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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资产(万元) |
临时雇工人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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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固定资产 |
无公害等产品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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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负债(万元) |
制度建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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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姓名 |
与农场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文化程度 |
家庭农场主对申报内容真实性承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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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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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推荐意见(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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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