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机制,规范家庭农场管理,根据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个部门《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和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农函〔2020〕379号)、德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德阳市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德农科教〔2022〕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以下简称“名录系统”)是农业农村部开发的“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
第四条 名录系统管理坚持主动服务、应录尽录、因地制宜、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录入审核
第五条 录入名录系统的对象包括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和专业大户、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家庭农场。
第六条 录入名录系统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经营。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旅融合的,须以农业生产为前提。
(二)规模适度。从事种植业的,土地经营规模不低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的4倍;从事养殖业的,生猪养殖年出栏不低于100头,其余畜禽养殖按照猪当量换算;经营规模上限参照《绵竹市现代农户家庭农场培育行动方案(2019—2022)》规定的适度经营规模上限标准。或农产品年销售收入下限为3万元,上限为500万元。
(三)流转有序。经营流转合法有序,土地经营权相对稳定。
(四)生产规范。有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和办公设施设备。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按照技术规程或相关标准进行生产,开展了生产管理和财务收支记录工作。
(五)信用良好。家庭农场和家庭农场主近5年内无90天以上逾期贷款记录。
(六)安全管理。家庭农场近3年无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和群体性投诉。
第七条 镇(街道)应主动服务,引导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录入名录系统。拟录入名录系统的对象应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经镇(街道)初审、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合格后,拟录入名录系统的对象自主或委托他人(单位)填报相关信息,录入名录。
第三章 管理服务
第九条 录入名录系统管理的家庭农场应自觉接受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和管理。相关信息和资料有变动时,要及时主动向镇(街道)申请更正、完善,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镇(街道)在每年11月前集中开展名录系统信息更新。
第十条 建立名录系统定期监测管理机制。每年12月前,市农业农村局对录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进行随机抽查监测,核实其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抽查比例不低于录入名录系统家庭农场总数的5%。每3年对所有家庭农场进行全面排查。
第十一条 录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存在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镇(街道)应指导其予以更正、完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名录系统中清除。
(一)不再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的;
(二)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2年及以上的;
(三)提供虚假信息或拒不配合监测工作的;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农产品生产安全、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存在其他问题,不再符合名录管理条件的。
第十二条 对于从名录系统中清除的家庭农场,市农业农村局在“画境绵竹”上集中公示,且3年内不得录入名录系统。
第十三条 录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方可享受相应示范评定和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鼓励录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家庭农场自主决定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成功申请注册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家庭农场,应同时到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四章 责任机制
第十五条 镇(街道)负责协助市农业农村局开展名录系统录入、审核、监测及信息更新等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市农业农村局依托名录系统,开展家庭农场项目储备、示范评定和统计分析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绵竹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绵竹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