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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补缴政策

索  引  号:510683-2020-009753 文  号: 发布时间:2019-11-12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今日绵竹 关  键  词: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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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退役士兵工作。经中央领导批准,2019年1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制定印发了《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4月28日向社会公布。7月29日,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四川省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实施方案》。近期,四川省和德阳市人民政府分别先后专题召开会议进行安排部署。为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和《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补缴指导手册》,供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参考对照,并请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到退出现役报到安置时的户口所在地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受理点)咨询办理。

一、基本原则

(一)适用对象

2019年1月21日《意见》施行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

(二)适用情形

2019年1月21日《意见》施行前出现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断缴问题。

(三)主要内容

1.认定参保时间: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保的,其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

2.确定补缴责任主体:退役士兵补缴欠缴或断缴的社会保险,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原安置单位已不存在或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费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个人缴费部分仍由个人负担,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地方政府对其个人缴费部分予以适当补助。

3.明确补缴年限:《意见》施行前符合条件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

4.明确缴费工资基数和费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安置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补缴时安置地规定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参保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5.补缴实施时间。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及时按程序进行审核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予以补缴。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办理

1.申请时间:

退役士兵提出申请时间原则上自即日起至2019年12月底截止,对已提交申请未办理完毕的可继续办理。

2.申请程序:

原安置单位存在的,退役士兵将所需申请材料提交原安置单位;原安置单位不存在的,提交给其主管部门。原安置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收齐申请材料后,交到原办理安置手续相应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其他情况的,由个人将所需材料直接交原办理安置手续相应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设立的申请受理点。

3.申请所需材料:

①服役相关材料

A.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等入伍证明材料主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B.退出现役登记表(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以上材料,档案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管理的不需要提供。退役士兵档案材料遗失的,须本人提供入伍地、入伍时间、退役时间、安置地以及服役期间的工作经历(含服役部队、起止时间、单位主管、证明人等)。

②个人相关材料

A.身份证(查验原件并交复印件)。

B.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原件。

C.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出具申请人经公证的委托书,同时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③相关缴费记录。在多个地区参保的,须提供多地缴费证明或个人账户查询单等缴费记录凭证。

(二)参保缴费

审核工作完成后,按照缴费主体责任分别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启动办理补缴手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自收到缴费通知3个月内完成缴费。

1.基本养老保险

①原安置单位或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有缴费能力的,收齐退役士兵个人应缴部分费用后(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的,按规定比例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个人应缴部分补助),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无安置单位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齐个人缴费部分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个人缴费政府补助部分除外),申请财政资金解决单位缴费部分费用,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原安置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缴费能力的,经审核确认后参照无安置单位的执行。

②社会保险征缴机构收到缴费资金后按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退役士兵凭身份证向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长缴费手续并按政策缴费。

2.基本医疗保险

①退役士兵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凭身份证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②原安置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有缴费能力的,收齐退役士兵应缴部分费用后(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的,按规定比例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个人应缴部分补助),连同单位应补缴费用一并交给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无安置单位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齐个人缴费部分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个人缴费政府补助部分除外),申请财政资金解决单位缴费部分费用,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原安置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缴费能力的,经审核确认后参照无安置单位的执行。

③享受到本《意见》规定的补缴政策后,仍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退役士兵,凭身份证向参保地相应的医疗保险征缴机构缴齐达到规定年限所需费用。

④医疗保险征缴机构收到缴费资金后按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意见》施行前符合条件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时限超过本人军龄的部分,按国家现行养老保险政策执行。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延长缴费所需费用由退役士兵本人自行解决。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超过本人军龄部分缴费所需费用由退役士兵本人自行解决。

 


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补缴工作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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