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相关部门:
现将《绵竹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特殊困难群体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实施意见及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绵竹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特殊困难群体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2.绵竹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特殊困难群体丧葬补助金实施细则(试行)
绵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27日
(联系人:黄莲,联系电话:13808101195)
附件1:
绵竹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特殊困难
群体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及其遗属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我市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特殊困难群体丧葬补助金制度(以下简称:丧葬补助金)。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逐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推动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高质量发展。
二、补助对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特殊困难群体(由相关职能部门确定其身份)中的缴费人员和待遇领取人员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
三、补助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为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1000元/人。
四、领取条件
参保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应在参保人员死亡后次月的12个月内及时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所在镇(街道)或村(社区)便民服务大厅办理丧葬补助金相关手续,超过规定时间视为自动放弃。
五、资金渠道
丧葬补助金实行市级统筹,由市财政负担,列入年度预算。
六、工作要求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特殊困难群体丧葬补助金制度,关系我市广大城乡居民特殊困难群体切身利益,对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参保人员死亡时的在册特殊困难人员身份认定;各镇(街道)负责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申领手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细化具体措施,确保丧葬补助金及时、足额发放。要认真履行丧葬补助金的监管职责,健全内控和基金稽核制度,强化数据比对,规范发放程序,维护资金安全,切实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本实施意见自2025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2025年7月1日至7月30日参照执行。
附件2:
绵竹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特殊困难
群体丧葬补助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基本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特殊困难群体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丧葬补助金)
第二条 丧葬补助金实行市级统筹,由市财政负担,列入年度预算。
第三条 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要安排专人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特殊困难群体丧葬补助金的发放工作。
第四条 领取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特殊困难群体中的死亡人员,其遗属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
(一)残联:“持有效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1—4级残疾人”
(二)卫健局:“特扶人员”
(三)民政局:“我市在册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
(四)农业农村局:“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
第五条 丧葬补助金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特殊困难群体丧葬补助金为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1000元/人。
第六条 遗属应当自参保缴费人员或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次月12个月内,到所在的镇(街道)或村(社区)便民服务大厅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注销手续并申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经市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一次性将丧葬补助金发放到位。
第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不得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重复领取。多领或者重复领取相关待遇的,按有关规定退回。
第八条 对于异地死亡的参保缴费人员或待遇领取人员,如遗属不能按时回来办理的,可以委托代办人代为办理。
第九条 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如有多领取养老金的,需先退回多领养老金后再申领丧葬补助金。
第十条 领取丧葬补助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死亡参保缴费人员或待遇领取人员及遗属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死亡人员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如死亡人员社保卡或银行卡已注销,请提供遗属的社保卡)、证明遗属关系的相关资料。
如遗属不能按时回来办理的,代办人还需提供代办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丧葬补助金申领及拨付程序:
(一)申领。遗属持相关材料到死亡参保缴费人员或待遇领取人员所在的参保镇(街道)或村(社区)便民服务大厅办理申领丧葬补助金手续。
(二)初审。镇(街道)或村(社区)便民服务大厅对申领材料进行初审,审核死亡参保缴费人员或待遇领取人员相关信息,审核申报人信息、申报人与死亡参保缴费人员或待遇领取人员亲属关系的信息等,审核确认后加盖公章,连同申领材料于每月15日前报送市社保经办机构。
(三)复审发放。市社保经办机构对镇(街道)或村(社区)报送的申领材料进行复审,确认无误后将丧葬补助金次月发放到位。
(四)存档。镇(街道)或村(社区)便民服务大厅将申领汇总表予以存档备份,市社保经办机构将个人申请表、汇总表、证明材料等材料予以存档。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2025年7月1日至7月30日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