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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印发《绵竹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510683-2025-003121 文  号:竹退役军人发〔2024〕22号 发布时间:2025-01-20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  键  词: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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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市级各相关部门:

现将《绵竹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绵竹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四川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德阳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拥有绵竹市户籍,并在绵竹市行政区域内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上人员在本办法中简称优抚对象。

第三条  坚持待遇与贡献匹配、普惠与优待叠加原则,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医疗补助和医疗优待。

第四条  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享受国家基本医疗保障。优抚对象就医按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和优待。鼓励优抚对象参加其他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

第五条  已就业的优抚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应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缴费。

第六条  未就业的优抚对象,可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城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条件的优抚对象,由市医疗保障局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其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优抚对象,由市财政安排资金帮助缴费。

第七条  参加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第八条  优抚对象按规定在户籍所在地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优抚对象医疗费实际支出等因素测算,经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医疗补助资金单独列账。

第九条 优抚对象住院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障规定报销补偿后,剩余部分中符合相应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内、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共付的医疗费用,给予医疗补助:

(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补助比例为90%,计算公式:补助费用=(住院医疗总费用-全自费金额-超限价自费费用-基金支付总额)×90%(“基金支付总额”在本办法中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居民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以及其他基金支付的总金额)。

(二)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补助比例为80%,计算公式:补助费用=(住院医疗总费用-全自费金额-超限价自费费用-基金支付总额)×80%。

第十条  对优抚对象在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期间或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但处于待遇享受等待期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市医疗保障局参照户籍所在地资助参保政策模拟计算基本医疗保险应报销金额后,按规定进行补助。

第十一条  优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医疗补助:

(一)因违法犯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止或者取消其抚恤、优待相关待遇的;

(二)未按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

(三)因自杀、自残、酗酒和打架斗殴、吸毒等涉及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医疗费;

??? (四)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

??? (五)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及其他应由第三方支付的医疗费;

(六)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七)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发生的费用。

(八)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医疗补助的。

如优抚对象实施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时属于患精神病期间,由申请人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证据,经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后,可给予医疗补助。

第十二条  优抚对象到医疗机构就医时按规定享受优待服务。

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  积极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费用结算,努力实现资源协调、信息共享、结算同步,减轻优抚对象医疗费用垫付压力。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公开对优抚对象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诊疗、合理收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保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优先配备使用医保目录内药品。

第十五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六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严格优抚对象的审核工作,组织发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结算,研究处理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按规定使用。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按规定落实经费保障,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切实负起责任,安排好有关资金。

第十八条  市卫生健康局应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优待服务政策,落实优质服务措施。

第十九条  市医疗保障局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覆盖范围;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待遇。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所需情况,积极配合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调查核实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要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绵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绵竹市财政局、绵竹市卫生健康局和绵竹市医疗保障局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至2025年1月31日期间参照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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