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市级各相关部门:
现将《绵竹市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绵竹市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残疾退役军人的医疗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四川省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德阳市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绵竹市户籍,且由绵竹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抚恤,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退役军人。
第三条 坚持待遇与贡献匹配、普惠与优待叠加原则,残疾退役军人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退役军人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
第四条 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 残疾退役军人在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基础上,享受残疾退役军人医疗补助。进一步健全完善残疾退役军人医疗补助制度,保障水平应当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保证残疾退役军人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
第六条 有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经市医疗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共同审核确认后,由财政安排资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统一到市医疗保障局办理医疗费用清算等手续,清算所需资金由财政予以保障。
移交政府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中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有工作单位的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督促残疾退役军人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所在地应当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
未就业的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纳入低保、特困人员等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退役军人,由市医疗保障局通过医疗救助基金等对其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残疾退役军人,可由市财政安排资金帮助缴费。
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以及参加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残疾退役军人,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政策。
第八条 残疾退役军人按规定在户籍所在地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残疾退役军人医疗费实际支出和服现役期间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测算,由财政资金保障。医疗补助资金单独列账。
(一)住院费。残疾退役军人在基本医疗保障规定报销补偿后,剩余部分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共付的医疗费用,给予医疗补助:
1.一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补助比例为100%,计算公式:补助费用=(住院医疗总费用-全自费金额-超限价自费费用-基金支付总额)×100%(“基金支付总额”在本办法中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居民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以及其他基金支付的总金额)。
2.七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补助比例为90%,计算公式:补助费用=(住院医疗总费用-全自费金额-超限价自费费用-基金支付总额)×90%。
(二)门诊费用。一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非旧伤复发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待遇后,剩余部分(含乙类先行自付部分)纳入医疗补助,补助比例为100%。
第九条 对残疾退役军人在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期间或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但处于待遇享受等待期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障部门参照户籍所在地资助参保政策模拟计算基本医疗保险应报销金额后,按规定进行补助。
第十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解决。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规定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指定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旧伤复发医学检查,并提出医学意见,由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确认后,出具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对医学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到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重新进行检查。
因战因公致残残疾退役军人取得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后,有工作单位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无工作单位的按规定申请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第十一条 残疾退役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医疗补助:
(一)因违法犯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止或者取消其抚恤、优待相关待遇的;
(二)未按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
(三)因自杀、自残、酗酒和打架斗殴、吸毒等涉及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医疗费;
??? (四)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
??? (五)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及其他应由第三方支付的医疗费;
(六)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七)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发生的费用。
(八)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医疗补助的。
如残疾退役军人实施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时属于患精神病期间,由申请人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证据,经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后,可给予医疗补助。
第十二条 残疾退役军人到医疗机构就医时,凭残疾军人证按规定享受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优先享受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公开对残疾退役军人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诊疗、合理收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和工伤保险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优先配备使用医保和工伤保险目录内药品。
第十四条 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五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严格残疾退役军人的审核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负责为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办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手续;组织发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组织因战因公致残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鉴定,及时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供残疾退役军人伤情等信息,配合工伤认定调查;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残疾退役军人就医等给予协助;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按规定落实经费保障,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的监督。
第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因战因公致残残疾退役军人经确认为旧伤复发的,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对其旧伤复发医疗费用做好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结合工作职能协助提供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和标准,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其旧伤复发医疗费审核确认提供参照和参考。
第十八条 市卫生健康局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残疾退役军人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优待政策,落实优待措施;配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医疗机构或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小组进行旧伤复发医学检查,并提出医学意见。
第十九条 市医疗保障局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残疾退役军人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覆盖范围;做好已参保残疾退役军人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落实参保残疾退役军人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医疗救助待遇。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所需情况,积极配合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的调查核实工作。
第二十一条 积极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工伤保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费用结算信息平台建设,努力实现资源协调、信息共享、结算同步,减轻残疾退役军人医疗费用垫付压力。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绵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绵竹市财政局、绵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绵竹市卫生健康局、绵竹市医疗保障局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至2025年1月31日期间参照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