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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竹市发展和改革局 绵竹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绵竹市支行关于印发《绵竹市本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510683-2024-001070 文  号:竹发改〔2023〕157号 发布时间:2023-10-16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发改局 关  键  词: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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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绵竹市本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各承储企业:

为加强本级储备粮(含原粮、食用植物油及应急成品粮油)轮换管理,实现本级储备粮轮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本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德阳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本级储备粮轮换管理的实际,我局会商市财政局、农发行绵竹市支行,联合制定了《绵竹市本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绵竹市发展和改革局 绵竹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绵竹市支行

20231013


绵竹市本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级储备粮(含原粮、食用植物油及应急成品粮油,下同)轮换管理,实现本级储备粮轮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本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四川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德阳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级储备粮轮换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保持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符合质量要求的新粮等量替换库存粮食的活动。

第三条本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粮食宏观调控政策,遵循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执行“库存成本不变、实物推陈储新、均衡轮换”的轮换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

第二章 轮换方式

第四条本级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轮换和自主轮换相结合的方式。

原粮、散装菜籽油实行计划轮换。由承储企业根据储存年限和品质状况提出申请,绵竹市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市发改局)会同绵竹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绵竹市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绵竹市支行)下达轮换计划。承储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可以采取先购后销、先销后购、边购边销等方式进行。

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实行自主轮换。自主轮换由承储企业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适时实施。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

第五条本级储备粮轮换周期原则上为:稻谷3年、小麦4年、散装菜籽油2年;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原则上每年至少轮换一次,且在保质期限日1个月前必须完成轮换。

原粮、散装菜籽油达到规定年限的应进行轮换,需要提前或延迟轮换的,需经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农发行绵竹市支行批准,同一批储备粮一年内最多轮换一次,延长储存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根据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相关国家标准评价结果,重度不宜存的粮食必须进行轮换;轻度不宜存的粮食结合年度轮换计划进行轮换。

第七条本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采取同品种、同企业轮换。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异品种、异企业轮换的,需经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农发行绵竹市支行批准。

第三章 计划与执行

第八条承储企业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年度轮换计划建议,报市发改局审核汇总。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绵竹市支行综合平衡后,原则上在每年1月底前将当年度分品种、分企业轮换计划下达给各承储企业。

第九条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变化或调控需要,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绵竹市支行可对本级级储备粮轮换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条本级储备粮轮换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原则上通过规范的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的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确因政府宏观调控、粮食质量安全等因素需采取邀标、定向及其他方式交易的,须要经市发改局批准。批次本级储备粮油轮换前,承储企业须认真开展市场价格调查,准确把握市场规律,明确公开的粮油交易平台,提出公开竞价交易价格,并报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农发行绵竹市支行备案。竞价交易价格作为承储企业该批次粮食在线公开采购最高限价或销售最低限价。

轮换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

第十一条入库的本级储备粮应为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三等(含)及以上,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入库的本级储备食用植物油(含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应为近期新加工的产品,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二级以上,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入库的本级储备成品粮油原则上应为30天内加工的产品,大米须符合国家一级标准及以上,小麦粉须符合标准粉及以上,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以上标准为本级储备粮入库的最低标准,承储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不低于该标准的储备粮入库。

第十二条承储企业每月5日前上报本级储备粮轮换完成进度。

第十三条承储企业存储的本级储备粮实行计划轮换方式的,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超过4个月(从粮食出库当日起,4个月内须入库完成并通过数量验收),因不可抗力或宏观调控需要,确需延长架空期的,须报经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农发行绵竹市支行批准,但延长架空期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规定轮换架空期的,延长期内不享受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

第四章 轮换验收

第十四条本级储备粮入库数量验收由市发改局同市财政局、农发行绵竹市支行进行。质量验收由第三方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数量、质量验收均合格后方可确认为本级储备粮。

第十五条本级储备原粮、散装食用植物油入库前,需由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和农发行绵竹市支行进行空仓(罐)容验收。未进行空仓(罐)容验收的,其储存的粮油不能作为本级储备粮。

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在本级储备粮入库时要逐车称量、逐车检验,入库完毕后由市发改局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逐仓间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申请入库验收。销售出库时由市发改局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验。

第十七条数量验收中要对承储企业轮换计划执行全过程的材料逐一核对,对数量进行现场测量,用图表标明测量仓间和点位,留下影像资料,现场出具验收结果,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粮油质量检验机构在验收中要根据轮换计划和数量验收情况进行质量抽样,用图表标明抽样仓间和点位,留下影像资料。检验后要及时出具质量检验报告,报市发改局并抄送承储企业。

第五章 轮换资金和费用

第十九条本级储备粮轮换所需贷款与粮食成本值挂钩并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库贷一致。承储企业根据下达的轮换计划和农业发展银行相关规定申请贷款。农发行要及时足额提供轮换所需信贷资金,并收回无储备库存对应的贷款。

第二十条本级储备粮油保管费用标准按照绵竹市发展和改革局绵竹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绵竹市支行《关于印发〈绵竹市市级储备粮油“九定”工作方案〉的通知》(竹发改〔2022138号)执行。应急储备粮油小包装成品粮大米储备包干费用补贴标准为:400/年吨(含保管费用、入库费用、出库费用、检验费用、挂网交易手续费用、轮换价差收益或亏损),小包装成品菜籽油储备包干费用补贴标准为:850/年吨(含保管费用、入库费用、出库费用、检验费用、挂网交易手续费用、轮换价差收益或亏损)。实行半年预拨,年底清算。

第二十一条本级储备粮油贷款利息补贴按农发行绵竹市支行给予承储企业的贷款利率和本级储备粮油库存值的实际贷款金额核算,承储企业据实申报。实行半年预拨,年底清算。

第二十二条本级储备粮油轮换按计划执行和应急储备粮油按批次轮换所产生的收购入库费用50/吨,销售出库费用30/吨,由承储企业据实按计划或批次申报,经市发改局审核通过后,市财政按计划或批次据实拨付至承储企业。

第二十三条轮换本级储备粮油(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除外)产生的差价亏损全额由市财政承担,产生的差价收益全额上缴市财政粮食风险金专户,储备原粮及散装菜籽油在轮换计划完成后,承储企业据实申报,市发改局审核通过后,由市财政局据实拨付。

第二十四条批次本级储备粮油轮出收入(即销售收入)扣除轮入成本,即为轮换收益或亏损。

轮换收益全额缴入本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弥补以后年度轮换亏损;轮换亏损全额由市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列支,粮食风险基金不足时,由市财政追加财政预算。

综上所有费用明细为:保管费原粮(小麦、稻谷)100/年吨,食油(散装菜籽油)400/年吨,成品粮(含小包装大米)400/年吨,食油(含小包装菜籽油)850/年吨;轮换粮油入库费50/吨(含挂网交易费);轮换粮油出库费30/吨;检测费用、利息补贴、价差亏损或收益均据实结算。所列费用由承储企业申报,经市发改局审核,市财政局据实拨付。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五条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严肃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实行失信联合惩戒,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政府调控市场或不可抗力原因除外),由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农发行绵竹市支行分别或联合责令整改、通报或取消其储备计划。造成本级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一)未实行本级储备粮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或者本级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二)发现本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出现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不及时报告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轮换本级储备粮的;

(四)擅自延长轮换架空期的;

(五)未按期完成轮换任务的;

(六)未轮报轮,“转圈”轮换的;

(七)轮入的本级储备粮食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以陈顶新、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八)擅自更换本级储备粮轮换品种、数量或储存仓间的;

(九)延误轮换或管理不善造成本级储备粮重度不宜存、霉变的;

(十)挤占挪用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套取财政补贴等行为的;

(十一)未按要求上报相关资料,或者对资料造假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日起实施。《绵竹市本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竹发改〔202123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细化工作措施和方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农发行绵竹市支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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