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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竹市灾后农业产业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务新闻录入:zy    责任编辑:zy  更新时间:2010-7-9 11:20:12 文章来源:政府办 点击数:

各镇乡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绵竹市灾后农业产业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年六月三十日


绵竹市灾后农业产业恢复重建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灾后中央支持我市农业产业项目恢复重建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加快我市灾后农业产业恢复重建步伐,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四川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是我市中央财政灾后恢复重建基金地方包干基金中用于扶持农业产业项目恢复重建的资金。

第三条  坚持效益优先、突出重点、相对集中、择优扶强、科学公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恢复重建项目,视项目情况确定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具体补助方式。

 

第二章                             补助对象、项目及额度

 

第五条                                                            农业产业恢复重建中央基金补助对象为我市范围

内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规模种植养殖大户以及农产品营销大户等。

优先支持经济效益好、市场竞争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带动效益好的产业;优先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能力强的重点龙头企业;优先支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经济组织。

第六条 补助项目包括:

(一)生产基地的基础设施、生产设施、收贮设施建设;

(二)生产基地新品种、新技术引进、示范和培训;

(三)设施农业建设(生态养殖场、大棚蔬菜等);

(四)农产品加工企业工艺设备更新、生产设施设备修复等;

(五)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

(六)特色产业基地发展;

(七)创名优农产品品牌;

(八)其它符合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

第七条  补助对象、补助项目的具体界定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对纳入补助范围的项目,每个项目政府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投资额度的30%,具体比例视项目情况确定。国家、省、市或行业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三章                             项目审批及资金拨付

 

第九条  项目建设实行业主负责制。业主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及进度、竣工验收、安全生产等全过程负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第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为项目实施的监管责任主体,落实专人监督实施。负责拟定项目补助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督促业主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落实自筹资金、推进项目进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申请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按照业主申请、镇乡审核、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相关部门及专家会审、市政府审批的程序进行。

(一)凡符合补助范围的项目,由业主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镇乡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项目实施方案;申请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项目社会经济效益分析。

2.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及其附件真实性的声明。

(二)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合格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

(三)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由市委农办牵头,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联系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专家进行会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提出项目补助资金建议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四)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局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后,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项目,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拨付;经项目会审部门确认,完成工程量50%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的30%;完成工程量70%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的50%;待项目实施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局拨付剩余的补助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对业主使用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由市财政局及行业主管部门收回全部资金;对违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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