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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竹府办〔2010〕105号
政务新闻录入:zy    责任编辑:zy  更新时间:2010-7-9 11:17:16 文章来源:政府办 点击数:

各镇乡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根据《中化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9号)以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地税发〔200995号),现就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依法纳税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是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为全社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起到示范带头作用。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充分认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和代扣代缴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做好本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二、明确职责,规范程序

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向个人支付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等(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均应在代扣税款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以下简称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的全部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等涉税信息,并应在20106月前全面推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软件(BLMS系统)。

各单位自行负责计算相关人员应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金额,并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申报及时解缴税款。

对财政直接支付工资或拨付经费的单位,需提供经主管地税机关受理认可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后,财政业务主管部门方予审核工资、经费计划。

三、严肃法纪,加大执法力度

全面推行法人代表负责制。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切实履行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对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扣缴义务人予以处罚;并由市监察局严格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为切实推进个人所税代扣代缴工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绵竹市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管理工作。市地税局要进一步加强对代扣代缴单位的纳税辅导,大力提高办税服务水平。各镇乡、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努力营造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良好环境,促进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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