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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竹市公共资源交易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竹府办〔2010〕30号
政务新闻录入:ly    责任编辑:ly  更新时间:2010-3-2 16:00:15 文章来源:竹府办 点击数:

各镇乡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绵竹市公共资源交易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二日
 


绵竹市公共资源交易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创建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现资源共享,节约公共开支,加强廉政建设,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绵竹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采用招标、竞价、协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条  在全市范围内进行的下列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进行:
    (一)全市依法必须招标(含比选)的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
    (二)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所含项目采购,以及由政府集中采购代理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购;
    (三)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的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出让;
    (四)其他社会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五)其他依法应当采取招拍挂或其他形式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  市交易中心是全市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服务平台,并受市政府委托,行使政府公共资源交易职能。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政策法律法规;
    (二)为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矿权交易、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提供统一交易平台和有形市场;
    (三)负责制定市交易中心各项交易规则;
    (四)对进场的各项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开展监督检查,维护交易场所活动秩序;
    (五)收集、存贮和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价格、企业、科技和人才、项目交易等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六)负责为各类交易活动办理交易登记和申请,统一受理交易报名,为开标、评标等交易活动提供服务;
    (七)建立完善投诉处理机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八)受市政府委托,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阶段行使业主招标职责,依法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后期跟踪服务活动;
    (九)依法办理政府集中采购事项,组织实施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的采购事项及后期跟踪服务活动;
    (十)依法受理并组织实施土地矿权交易;
    (十一)依法受理并组织实施其它社会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十二)承办市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管办 )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的建设、运作、管理、协调,规范交易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其职责为: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指导、督促、审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交易执法监督细则、执法监督责任追究制度,审定市交易中心招标投标交易活动中各项规则和制度;
    (二)指导和监督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建设与运行,召集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统一平台建设与运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协调处理各类交易活动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三)负责对市交易中心执行招标投标管理政策、规定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在交易之前对交易条件和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进行检查和复核后,移交市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五)依法受理招标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和举报,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招标投标过程中违纪违法行为;
    (六)承办市政府、市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务、国资等职能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
    第七条  鼓励其他各类交易项目自愿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
    第八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市发改局依法对全市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核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时,核准项目招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发包初步方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发改、财政、建设、交通、水务、经贸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承担本部门管理权限内招标方案备案和招标投标的监管、受理投拆等工作。
    市交易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阶段,行使业主招标职责。项目建设单位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完成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具备招标条件送市招管办复核审查后移交市交易中心组织招标。招标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组织实施。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计划,组织拆迁摸底、勘测定界、地价(矿业权价款)评估等前期工作,制定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根据招拍挂结果确定中标(竞得)人,与中标(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
    市交易中心接受委托,组织开展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拍挂交易活动,承办土地使用权招拍挂进场交易事务。具体包括: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方案,拟定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拍挂出让文件和出让公告,经与国土资源部门等相关部门会审后,对外发布出让公告,发售出让文件;接受投标(竞买)报名,进行资格审查,发放投标(竞买)资格确认通知书;组织招拍挂交易现场;在场内更新显示挂牌价格;招拍挂结果报市国土资源局确认。
    第十条  政府采购
    市财政局负责依法制定管理制度,并指导实施;起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报市政府批准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审核确定采购方式;采购方式变更的审批;采购合同备案管理;支付采购资金;收集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组织集中采购业绩考核等。
    市交易中心承担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职责,负责财政下达计划的政府采购工作和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委托的政府采购工作。按照审批的采购方式,依法组织实施采购事项;受理供应商的询问或质疑;协调或督促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条  市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参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交易中心应建立快捷透明的信息发布制度。各类交易信息除在国家、省指定的媒介上发布外,还应及时在市交易中心通过网站、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发布。
    第十三条  市交易中心应建立全面的信息库,搜集和整理代理机构、供应商、产品及服务信息,审查供应商资格,并定期对其资质和信誉进行评定和审核。
    第十四条  市交易中心应建立对投标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的从业信誉档案及信用评价制度,如发现其不良行为,及时通报市招管办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市交易中心按国家、省物价主管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相关服务费用,所收非税资金全额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市交易中心应维护公共资源交易过程现场秩序,对违反交易程序和规则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市招管办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确保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  市监察局、审计局应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专项监督。对于玩忽职守、泄密失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直至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相关部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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