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重点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四川省、德阳市的就业政策,有效促进城乡劳动者比较充分就业,现将《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统筹就业工作的通知》(德府发〔2009〕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灵活就业人员可按本人以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的实际缴费给予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其中,对“4050”(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人员、残疾人员灵活就业每年按7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其他就业困难人员每年按4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常年性公益性岗位的月岗位补贴标准按《绵竹市2009年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方案》执行。 (一)遇难学生家长、零就业家庭成员、军转干部企业下岗人员月岗位补助标准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二)其他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月岗位补助标准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执行。 三、上述两项所涉及的补助期限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就业困难人员中的“低收入家庭人员”范围在民政部门未界定前,暂以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为准。
二〇〇九年十月九日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统筹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我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有效地促进了城乡劳动者比较充分就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特大地震灾害对就业的影响,千方百计地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维护社会和谐,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9〕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城乡统筹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 (一)把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努力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各级政府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通过加快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体系、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强化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和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等措施,努力实现城乡劳动者更加充分就业的目标。 (二)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市、县(市、区)两级政府要逐步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和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以及减少有劳动能力长期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层层落实。进一步健全目标责任体系,并按照目标责任制度的要求,依法加强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考核、检查和监督,将考核结果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三)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在加快城乡综合配套改革中,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工作要先行。着力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进一步清理和消除各种针对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管理制度,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人力资源市场,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职业培训体系,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均等的就业服务。深化户籍、土地、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切实保护城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 (四)加强失业监测和调控。妥善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掌握城镇失业率和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变化,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岗位流失情况的动态监测。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制定失业调控预案,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二、发展就业岗位,千方百计扩大和稳定就业 (一)结合灾后恢复重建和扩大内需扩大就业。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各级政府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安排灾后恢复重建和扩大内需的政府投资、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更加注重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把增加就业岗位和人力资源配置作为重要因素统筹考虑,整体规划。在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明确增加就业的具体措施,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被征地农民、受灾群众、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等群体就业,并同步启动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就业扶持政策。 (二)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吸纳就业。坚持工业强市战略,加快实施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继续发挥大企业大集团的引领和辐射作用,大力发展中小企业,为城乡劳动者提供更多就业岗位。落实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改善和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加强融资和担保服务,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支持农村中小企业发展,扶持农产品深加工和销售,鼓励农民联合创办经济实体,切实发挥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主体作用。实施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有序发展。完善财税、金融等扶持政策,鼓励发展加工制造业、纺织、服装、电子、建筑等劳动密集型产业。 (三)积极发展服务业增加就业。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服务业。重点依托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集中发展区、产业集群,大力发展物流、仓储等配套服务;大力开发养老、医护、家政、物业管理等社区服务业;引导和支持农业技术推广、农副产品销售、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等服务业发展。着力突破制约服务业发展的体制障碍,放宽服务业准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使服务业在扩大就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大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进一步改善创业环境,完善和落实促进城乡劳动者创业的税费减免、小额贷款及贴息、资金补助、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原则,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完善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开发、融资服务、创业孵化、跟踪扶持等“一条龙”的创业服务体系,搭建创业服务公共平台。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支持和推动创业工作的积极作用,营造全民创业的社会氛围,使更多的劳动者乐于创业、敢于创业。积极开展创业型城市的创建工作,促进更多的劳动者创业。 (五)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和我市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政策措施,坚持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两手抓”。通过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运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为困难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等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指导企业通过协商薪酬、调整工时制度、开展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严格执行裁员的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指导企业妥善解决经济补偿金支付问题。加大劳动监察工作力度,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引导国有企业稳定并增加就业。 三、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一)延长持证人员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期限。对2008年底前审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助)政策继续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其中在2009年内享受期满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期限一次性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持《地震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的人员享受的地震灾区就业援助政策延续到2009年底。 (二)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延续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三)继续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农村创业人员以及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覆盖范围。将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覆盖范围扩大到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城镇劳动者和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对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按每人5万元以内的额度核定;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一次。对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规定的微利项目,其贴息按有关规定执行。经办银行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要建立健全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贷款考核奖励机制,根据财力状况和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补充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同级财政应负担的贴息资金。积极探索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的措施,允许经济基础好的创业人员之间实行“联保”。积极开展信用社区创建工作,经信用社区推荐的可取消反担保。鼓励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五)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已办理失业登记且难以实现就业的下列人员:“4050”人员(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人员,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对吸纳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用人单位和公益性岗位,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助),其中对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的,同时给予工伤、生育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标准由同级政府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确定。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本人以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的实际缴费额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其中对“4050”人员、残疾人员灵活就业按不超过7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按不超过4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每年的具体标准由县(市、区)政府根据资金筹集情况确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助)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六)继续实施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各类具备资质的职业中介机构为我市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并实现就业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七)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并合格的,根据其参加培训和就业状况,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八)继续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九)继续实施青年职业见习制度。对本市有就业愿望、且进行了失业登记的大中专毕业生,年龄在16—25周岁、并持有相应职业(工种)资格证书的青年,实行3—6个月的职业见习期。见习期间,对见习学员给予生活补贴,对职业见习基地给予职业见习基地补贴。 (十)实行创业补贴。对我市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和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在市辖区内自主创业的,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对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一次性将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计发给本人;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在创业期间可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最长不超过6个月,6个月后重新核定其家庭收入。 (十一)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市、县(市、区)两级政府要根据就业工作的需要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助)、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青年见习补贴、见习基地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要切实加大对就业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力度,规范资金的用途,加强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估,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重点人群的就业工作 (一)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各项扶持政策,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建立以教育、人事、劳动保障、团组织、高校等部门和组织共同参与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协调沟通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问题。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从事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争取用3-5年的时间,实现每个村和社区至少有1名高校毕业生;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鼓励企业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国家有关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加强对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免费为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和就业信息。组织实施青年职业见习计划,加强就业见习基地的规范化建设,鼓励高校毕业生参与就业见习。切实落实对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二)强化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通过组织开展就业援助系列活动、公益性岗位援助和精细化就业服务等途径及措施,对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重点帮扶就业,及时兑现各项扶持政策。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就业困难人员的申报认定和退出制度,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进一步加大对地震受灾劳动者的就业援助,并逐步实现稳定就业。 (三)切实做好农民工就业工作。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就业工作,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的政策措施,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完善政策协调和工作配合机制,大力推行职业培训、劳务输出、维权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多渠道转移农业富余劳动力就业。大力发展县域经济,积极调整农业产业结构,鼓励农村劳动者投身灾后重建和新农村建设,鼓励农林水利、国土整治、生态环保等工程建设实行以工代赈,扶持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强化政策扶持和引导,支持返乡农民工创业。加快发展劳务经济,打造特色劳务品牌,加强劳务协作,及时发布劳务信息,强化岗位对接,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强化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继续开展“春风行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险和就业服务工作,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包括进城务工人员的土地承包权益。 (四)积极推进复员转业军人安置就业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拓宽安置渠道,落实自主择业政策,积极鼓励自主创业。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鼓励复员转业军人到基层一线和投身经济社会发展建设。 五、强化职业培训,健全和完善普惠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一)完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各级政府要将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纳入目标考核内容,并逐级分解落实。要紧紧围绕打造西部职业教育高地的发展战略,在整合现有培训资源的基础上,重点建设一批骨干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形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职业培训体系。鼓励支持具备资质的各类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根据市场需求,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城乡劳动者根据职业生涯发展需要,参加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合理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建立健全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大力推行职业培训项目管理模式,强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将补贴资金与项目运作紧密结合。建立职业培训机构动态管理机制和退出机制,加强对职业培训机构和培训质量的监督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职业培训项目及补贴使用情况。 (二)组织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指导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组织待岗人员开展技能提升或转业转岗培训,稳定职工队伍;切实组织返乡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促使其实现转移就业或返乡创业;帮助失业人员和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参加中短期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提升其就业和创业能力;组织引导退役士兵免费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培养技能型人才;组织准备进城务工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加强技能劳动者储备。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和农村劳动力就业能力培训,培育一批掌握一定技能的能工巧匠、基层技术人员和农村基础设施管理、养护、维修人员等专业人才。 六、提升就业服务,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一)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根据城乡统筹就业工作的需要,依法健全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进一步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设置,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充实和加强人员,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编制内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以保障其向城乡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逐步实现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要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有关要求,加快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场所建设,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2010年底前,各县(市、区)要在所有街道(乡镇)挂牌设立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社区(行政村)挂牌设立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并配齐必要的设备设施,逐步在全市形成机构健全统一、工作职责明确、服务流程和标准规范、窗口服务优质、基础保障有力的四级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办法,继续对社区、行政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及聘请的劳动保障协理员实行经费补助与工作业绩挂钩,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二)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县(市、区)政府要结合灾后恢复重建,在县(市、区)所在地和区域重点镇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全面提升全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功能,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要按照“金保工程”的总体要求,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全市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建设,2010年底前要将信息网络覆盖到所有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及相关场所,并完善和改进就业服务综合管理信息网络系统功能。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人力资源服务领域,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三)建立就业失业登记制度。通过就业和失业登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要依法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含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向登记失业的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及社区就业人员等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属就业困难人员的,要在《登记证》中予以注明。做好《登记证》的管理和年检工作。 按省政府的统一安排,从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七、密切协调配合,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城乡统筹就业工作 (一)加强协调配合。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就业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全市就业形势,协调解决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作为统筹城乡就业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充分履行综合管理职能,切实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履行职能,切实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确保工作进展。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为切实加强残疾人就业工作,增补市残联、市工商联为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促进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工作的有机结合。严格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条件和程序,在准确区分申请人员有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组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参加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劳动等,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 (三)营造促进城乡就业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深入做好就业形势和就业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的典型经验,各级政府要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有关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助)、职业培训补贴、创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办法和标准;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和《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与管理办法等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另行制定。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本《通知》的具体办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通知》精神落到实处。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并及时上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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