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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政务新闻录入:zy 责任编辑:zy 更新时间:2009-9-15 10:40:20 文章来源:
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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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规划工作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总体部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于2008年10月17日联合印发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以下简称《基础设施重建专项规划》)。
《基础设施重建专项规划》是在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兼顾、科学重建的原则,充分体现基础设施先导性、支撑性的特点,在国家确定的灾区城镇重建布局、人口分布和产业重建规划的基础上制定的。
《基础设施重建专项规划》包括交通(高速公路、干线公路、铁路、民航)、通信(通信、邮政)、能源(电网、电源、煤矿、油气)和水利四个方面内容,涉及四川、甘肃、陕西三省51个严重受灾县市区,规划恢复重建期限为三年,估算总投资1670亿元。
《基础设施重建专项规划》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切实完成各项规划内容。《基础设施重建专项规划》要求相关部门要落实好对灾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税费和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优先安排建设用地,简化项目的前期工作程序,充分发挥中央、对口支援省市及灾区多方作用。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实施后,可使灾区基础设施服务水平和能力达到或超过灾前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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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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