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市划定了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现公告如下:
一、全市坡度在25度以上陡坡地共有46.3亩,分布于汉旺镇5.74亩、富新镇8.23亩、九龙镇0.05亩、广济镇1.24亩、清平镇31.04亩。
二、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三、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植树种草;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四、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的坡耕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措施。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在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依法予以处罚。
绵竹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