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各部门: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1〕6号)的精神,为加强全市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有序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工作,制定了《绵竹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绵竹市财政局 绵竹市发展和改革局
绵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德阳市绵竹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16日
绵竹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全市地方政府新增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管理,有序做好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工作,根据《四川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川财规〔2021〕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专项债券是指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专项收入(下称“项目收入”)作为还本付息来源的政府债券。
专项债券优先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前期工作准备充分、开工条件成熟的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在建项目。在符合政策领域范围内,允许将专项债券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
第三条【发行主体】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是四川省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地方政府所使用的专项债券由省政府代为发行。
第四条【限额管理】专项债券实行限额管理。专项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务限额。
第五条【分级负责】专项债券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各部门在市政府领导下履行相关职责,市财政局承担归口管理责任。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具体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承担直接责任。
第六条【管理内容】专项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包括项目库管理、限额管理、预算管理、债券发行、资金使用、还本付息、监督与绩效管理等方面内容。
第二章 项目库管理
第七条【项目库】专项债券实行项目库管理,分为储备库、备选库、执行库三级子库。
第八条【储备库入库】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根据公益性事业发展规划、前期准备、收益与融资平衡等情况筛选符合专项债券发行条件的项目报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局、绵竹生态环境局等职能部门核实项目情况,并充分考虑地方财力水平和债务风险状况,提出年度专项债券项目需求,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市发改局汇总本市项目需求按要求上报。
报送的项目纳入财政部门储备库管理,填报信息包含但不限于:项目基本情况、立项情况、投融资规模、专项债券需求金额、建设周期、开工年度、收入来源、预计收益、绩效目标等。并同步纳入发改部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管理。
第九条【储备库调整】储备库根据全市发展变化需要动态补充。储备库中项目因客观原因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可申请项目信息变更或退库,但应根据第八条内容对变更后的项目重新评估。
第十条【项目实施方案】储备库中前期工作准备充分、经济社会效益明显、建设资金需求迫切的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可自行编制或者依法依规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项目立项审批、用地规划、环境评估等情况;
(三)项目经济社会效益分析和公益性论证;
(四)项目绩效目标;
(五)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六)项目建设运营方案;
(七)项目预期收入、成本测算及融资平衡情况;
(八)债券发行计划;
(九)资金管理;
(十)资产管理;
(十一)还本付息保障机制;
(十二)潜在风险评估及应对措施;
(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内容完备、信息真实。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对实施方案的真实性、科学性、有效性负责。独立第三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客观公正评估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并分别出具法律意见书、财务评估报告。独立第三方机构由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依法依规自主选择。
第十一条【备选库入库】市财政局汇总本地区实施方案、法律意见书、财务评估报告(简称“一案两书”),报德阳市财政局参加初评,通过初评的项目由德阳市财政局报省财政厅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纳入备选库管理。
第十二条【备选库调整】备选库中项目因管理政策、建设工期、投资规模、筹资来源、债券发行总规模、债券期限、预期收益等发生重大变化,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准确反映项目信息变更内容或者退库,涉及项目信息变更的相应调整“一案两书”相关内容。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送市财政局、市发改局报备。由市财政局负责按程序向省财政厅申请调整事宜。备选库项目连续两年未发行专项债券的,自动退出备选库。
第十三条【执行库入库退库】发行专项债券项目只能从备选库内选择。专项债券发行成功后,项目转入执行库管理。专项债券存续期满,债券本息全部清偿后,项目退出执行库。
第十四条【执行库项目调整】专项债券应当严格按照信息披露文件约定的用途使用,原则上不得调整项目。因政策、规划、外部环境等发生变化,导致项目建设内容与实施方案不一致的,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对项目实施方案调整完善,充分论证、科学评估后向市政府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送市财政局、市发改局报备,由市财政局重新完备相关手续报省财政厅备案,并及时做好重大事项信息披露。
因准备不足短期内难以建设实施等特殊原因导致债券资金无法用于原定项目,确需调整的,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报财政部备案)。涉及预算调整的按程序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三章 新增限额分配与下达
第十五条【分配办法】地方新增专项债务限额由省财政厅分配,分配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
影响地方新增专项债券限额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辖区内备选库项目资金总需求、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状况、地方政府财力情况、债券项目“借、用、管、还”资金使用情况、债券项目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情况等。
第四章 债券发行
第十六条【发行方案】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局、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在新增专项债务限额内,提出专项债券项目安排发行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局按程序逐级上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七条【项目安排】安排发行债券的项目从项目成熟度、重要程度、急迫性等统筹考虑。提高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已发项目保障程度,避免安排零碎化。
第十八条【发行准备】市财政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准备工作,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做好信息披露、信用评级等工作。
第十九条【市场化配套融资】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项目可以实施组合使用专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但不得超越项目收益实际水平过度融资。项目单位依法对市场融资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第五章 债券资金管理使用
第二十条【正面负面清单】专项债券资金按规定用于对应项目建设,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严禁用于发放工资及福利、支付单位运行经费、发放养老金、支付利息等;严禁用于置换存量债务;严禁用于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房地产相关项目、企业补贴等,决不允许搞“形象工程”和“面子工程”。
第二十一条【资金拨付】市财政局、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拨付专项债券资金。专项债券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协议约定和履行情况及时足额拨付。
第二十二条【资金使用】市财政局、各单位财务部门加强专项债券项目收支预算执行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或项目进度拨付债券资金,严禁超项目实施进度拨款,严禁将债券资金滞留国库、沉淀在部门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前期准备,避免“钱等项目”造成债券资金闲置,在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进度。
第二十三条【库款提前调度】 市财政局根据库款情况,对年度预算拟安排新增专项债券的项目可通过先行调度库款的办法,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债券发行后及时回补。
第二十四条【专账(专户)管理】项目单位应对专项债券资金收入和支出、对应项目形成的收入和支出进行专账核算,准确反映资金的收支情况。企业法人项目单位应当单独开设账户,用于专项债券资金、项目资本金、项目收入、还本付息等资金监管。
第六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预算管理范围】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兑付费用、项目收入及其安排的支出等各项收支均应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列入相关预算科目。
第二十六条【预算编制】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按项目编制收支预算总体平衡方案和年度平衡方案,全面准确反映项目收支、举债、还本付息等情况,并将其纳入年度收支预算管理。专项债券收支、还本付息、发行兑付、项目收入及其安排的支出等应足额纳入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
第二十七条【预算调整】专项债券收入和项目收入、专项债券安排的支出和项目收入安排的支出,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当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包括:
(一)收到省政府转贷的专项债券收入;
(二)执行过程中对项目预算增加或减少;
(三)其他需要调整专项债务收支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预算执行】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建设运营管理,确保项目收入如期实现并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在保障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前,严禁将项目收入用于其他支出。
第二十九条【决算办理】市财政局应当会同本级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根据决算有关安排与要求,编制专项债券收支决算,在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报表中全面、准确反映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以及取得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专项收入等情况。
第三十条【资产管理】市财政局应当建立资产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将专项债券项目形成的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会同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加强日常统计和动态监控。专项债券项目形成的国有资产和权益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管理使用,严禁违规注入企业或担保抵押。
第七章 还本付息
第三十一条【偿还责任】专项债券项目本息偿还责任由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依法承担,由对应的项目收入作为还款来源。
第三十二条【还本付息】项目债券资金发行后,市财政局应在编制预算时提前告知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次年项目本息应缴纳额度,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将本息编入年度预算,并在次年预算执行中及时足额上缴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按照偿债计划汇总专项债券本息及时足额上缴省财政厅(未及时足额上缴本地区还本付息等资金的,由省财政厅在办理年终结算时采取专项上解方式予以扣收并处以罚息)。
第八章 职责分工
第三十三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债券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牵头建立完善专项债券项目库,组织报送专项债券项目需求,做好专项债券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组织开展专项债券项目绩效评价。组织建立专项债券对应资产的统计报告制度,对专项债券对应资产进行监控。组织专项债券存续期信息公开。建立债券资金使用进度通报机制,定期通报债券资金使用情况,督促加快资金拨付使用。
第三十四条【市发改局】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组织开展专项债券项目储备库申报工作,负责组织做好项目立项审批等前期工作。
第三十五条【市自然资源局】依法依规做好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等用地保障工作。
第三十六条 【绵竹生态环境局】依法依规做好环评审批工作。
第三十七条【项目主管部门】做好本行业项目规划与项目储备,梳理项目需求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及时规范使用债券资金;对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将专项债券项目监测调度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市发改局,督促项目单位加快推动项目建设实施;做好项目收入管理,按时缴纳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做好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项目单位】负责提出专项债券项目需求申请,科学编制报送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资料,配合做好债券发行准备。规范使用债券资金,及时形成实际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定期评估项目成本、预期收益和对应资产价值等,发现风险或异常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编制专项债券收支、偿还计划并纳入单位年度预算管理,将债券对应产生的项目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将市场化融资资金以及合同约定可用于偿还市场化融资的专项收入足额归集至监管账户,保障市场化融资到期偿付。做好数据填报、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独立第三方机构】独立第三方机构依法依规提供专项债券咨询服务,对出具的相关评估意见的合法性、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九章 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四十条【日常监管】市财政局应当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加强对本地区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偿还及项目收入、资产的管理和监督;项目单位未按要求履行项目建设运营管理责任的,应责令其整改并追究责任;对截留、挪用专项债券资金、擅自改变专项债券资金用途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单位及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信息公开】市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按《四川省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做好专项债券存续期及对应项目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十二条【绩效管理】市财政局加强对专项债券资金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专项债券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三条【结果运用】建立和完善通报机制,定期对绵竹市专项债券工作进行通报;建立《绵竹市专项债券项目工作目标考核机制》,将新增债券申报、使用等纳入部门年度目标考核任务;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将专项债券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